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33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3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3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3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奉公署命令檢獲某商店應受行政處分之簿據,攜存寓所箱內,該店東夥乙丙丁,因該簿被檢獲,於其商店不利,乃乘甲未回寓之際,向該寓所主人將該簿騙取到手,如有毀損隱匿等行為即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