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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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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湖南區各縣市所設立之食鹽公賣店,依該區食鹽公賣店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係由各該管鹽專賣機關招致商人或合作社承辦,經營該項公賣業務,自屬私營商業之一種,與辦理一般社會公共利益之事務不同,其店員辦理食鹽公賣事宜,有摻雜舞弊情事構成犯罪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