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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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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6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法律上設有得請法院追繳之規定,徵收機關確定所欠稅額之公文書即為同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法院固應予以強制執行,若法律上並未設有此項規定者,既無執行名義,法院自不得為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