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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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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財產繼承權男女既應平等,已嫁女子如依法有繼承財產權,而於繼承開始前已亡故者,該女子所應繼承之財產,自應歸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又女子不論已嫁、未嫁,既有財產繼承權,則其父母所負之債務,於其遺產不足抵償而未為限定之承繼時,自應與其兄弟負連帶責任,若其父母別無其他子女時,即應由其個人獨任償還之責,又現行法女子並無宗祧繼承權,則對於其父母家族之祭祀公產,自不能主張輪管或分割或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