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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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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所謂人與他人,應包括法人在內,如妨害普通商號之名譽,自與該商號股東或經理人之名譽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