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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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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註冊條例第十條內載,如有違背本條例不依限呈請註冊者,准用舊制罰則之規定,依此規定,則與公司設立非經註冊後不得對抗第三者,其效果顯然不同,故凡遵公司條例向前政府註冊之股份有限公司,未遵新章呈驗執照或更新註冊程序,僅應受官廳之處罰,至雲執照無效,亦不過謂公司不得以原領執照拒絕註冊,並非謂原得對抗第三人之法人資格即因之而喪失,其宣告破產時,自應依公司條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