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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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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2114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來函所稱婚姻情形,依據結婚自由之原則,雖未得丁、戊之同意及追認,仍屬有效。

  (二)按親生女子在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施行以前,除受贈及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承人外,本無財產繼承權,如嗣子應繼承之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被其侵害,自可請求回復,惟此項請求權已否因時效而消滅,仍應查照民法繼承編第一一四六條及施行法第四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