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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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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業公約對於營業地點之距離定有限制,在加入該公約者,固當遵守,然不能以之拘束他人,至關於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後半段之規定由法院核定之。

聲請書

  附江蘇高等法院原呈

  呈為呈請解釋事。查設店營業人民有自由選擇地域之權。不受他人或團體之拘束。故關於設店隔離之限制。如在廣州方面則早經廢棄無餘。上海之典當設店丈尺限制。則於十六年廢止。京巿府成立後。各業亦經先後解放。惟現仍有一、二地方。關於一、二種營業每有同業先進。制定同業規則。無論何人概不許其在舊店一定距離內設立同類之商店。此種限制。在先進商店固得享受壟斷之利。而其他人民在一定地域之內。即失去營業之自由。不特商業因無人競爭而改進停滯。且亦似與約法不無牴觸。究竟此種限制。他人有無服從之義務。此應請解釋者一。又如甲以乙違背是項限制為由提起訴訟。計算標的價額。應如何適用條文。亦不無疑問。應請解釋者二。所有上開兩點。事關法律疑義。未敢擅斷。理合具文呈請解釋示遵。實為公便。謹呈司法院院長。署江蘇高等法院院長林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