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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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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96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4號解釋》
院解字第2965號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覆判確定之刑事案件如合於減刑辦法上減刑之規定,依該辦法第四條,應由最後審理事實之覆判法院以裁定減刑。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4年8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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