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0、112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某甲死亡遺有一妻一妾及妾生之子,如其家別無親屬而妻妾兩人均推妾生之子曾經某甲撫育者為家長,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妾生之子即為家長,某甲之妻為家長之直系姻親尊親屬,某甲之妾為家長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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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0、112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某甲死亡遺有一妻一妾及妾生之子,如其家別無親屬而妻妾兩人均推妾生之子曾經某甲撫育者為家長,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妾生之子即為家長,某甲之妻為家長之直系姻親尊親屬,某甲之妾為家長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