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贊助
搜尋
搜尋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2號解釋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作品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可列印版
下載 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PDF
其它格式
下載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持鴉片請乙介紹出賣,乙雖同行在途被獲,尚未著手實施,
禁煙毒治罪條例
上既無處罰預備販賣之規定,應不為罪。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5年1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6年12月27日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