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9 頁 ![]() |
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法科罰時,以裁定行之,此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此在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法科罰及執行規則第二條第四條已有明定,又印花稅法並無第二十五條,來文所稱五字係三字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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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9 頁 ![]() |
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法科罰時,以裁定行之,此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此在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法科罰及執行規則第二條第四條已有明定,又印花稅法並無第二十五條,來文所稱五字係三字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