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4、981、987、994、1086、1089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一)孀婦改嫁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其前夫之母既為其前夫之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其結婚。
(二)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及第九百八十一條之同意,於父母皆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之意思不一致時以父之意思為準。
(三)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或結婚,縱令故意為難不予同意,法律上並未設有代替同意之方法,仍非得其同意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