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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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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5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5號解釋》
院解字第3456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害人對於盜匪案件報請鄉公所究辦後,既經移送縣司法處辦理,即應認為已向司法機關告訴,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自應將該案判決書送達於告訴人。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6年4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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