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9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16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應予撤職查辦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不得逕予撤職留任再使辦理原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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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9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16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應予撤職查辦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不得逕予撤職留任再使辦理原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