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特種刑事案件之被告,在覆判中因病聲請停止羈押,除已經覆判法院提審或蒞審者外,應由初審法院裁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特種刑事案件之被告,在覆判中因病聲請停止羈押,除已經覆判法院提審或蒞審者外,應由初審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