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來電所述情形,偽證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與續行既非基於證據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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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來電所述情形,偽證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與續行既非基於證據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