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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省縣市參議員當選後發覺其被選舉人資格未符,已逾省縣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所定起訴期間者,依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五條、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三條、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四十二條等規定,無從使其當選為無效,除有罷免等喪失參議員資格之事由外,均非不得為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