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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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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聘任)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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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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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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