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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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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9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9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9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設教誘眾攜帶爆裂物自應按照懲治盜匪法第四條一款處斷鄉愚入教希圖保護身家並無同謀者得依治安警察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