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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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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9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9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9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定刑拘役罰金案件得置被告代理人如果仍有傳案必要並得停止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