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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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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5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5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5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良為娼者應以是否主動買取抑由被動買受定其所犯者為誘拐罪抑係收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