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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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58號解釋→ |
凡依據法理或憑證或當事人曾經到場時之辯論以為裁判者雖不必即認為合法而應以通常判決論此種不合法之通常判決為當事人省訟累計應許其聲明上訴
聲明窒礙合法原審衙門應即回復缺席以前之程度重開審理自毌庸分別決定至辯論之範圍應斟酌案情不宜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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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據法理或憑證或當事人曾經到場時之辯論以為裁判者雖不必即認為合法而應以通常判決論此種不合法之通常判決為當事人省訟累計應許其聲明上訴
聲明窒礙合法原審衙門應即回復缺席以前之程度重開審理自毌庸分別決定至辯論之範圍應斟酌案情不宜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