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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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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4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5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5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人雖已死亡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移送管轄第一審民事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