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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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89號解釋→ |
違約全在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應推定為損害賠償數額之預約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至當事人於第二審主張違約金若非變更訴之原因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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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全在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應推定為損害賠償數額之預約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至當事人於第二審主張違約金若非變更訴之原因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