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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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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9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9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9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本夫係指已成婚之夫而言未婚夫當然無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