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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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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2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2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2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聚眾騷擾時執重要事務之一人犯刑律第一六六條之罪首魁及其餘執重要事務者應共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