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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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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7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7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7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簡易庭受理案件如認為情節重大應科三等以上之刑者應呈請移付他庭如越權處刑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