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期貨交易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外期貨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4 日 制定125條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6 日公布1.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699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5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16983 號令發布本法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119, 125條
增訂第97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00號令修正公布第 119、1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97-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3 條第 2 項、第 124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07, 112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13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5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51號令增訂公布第 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3, 28, 35, 37, 49, 84, 97之1, 100, 109, 111, 116, 119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8、35、37、49、84、97-1、100、109、111、116、1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112之1, 112之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12-1、112-2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