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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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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 制定45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09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0940011847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1之1, 31之2條
修正第4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增訂第 31-1、31-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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