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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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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温泉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大韓民國法律,可參見ko:온천법 (대한민국)、(溫泉法)
溫泉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3 日 制定32條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1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2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4002328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修正第5, 3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601號令修正公布第 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90032497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 11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轄;第 1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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