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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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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立法於民國81年6月30日(現行條文)
1992年6月30日
1992年7月17日
公布於民國81年7月17日
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481 號令
有效期:民國81年(1992年)7月19日至今

中華民國 81 年 6 月 30 日 制定3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17 日公布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48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 條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圓、銀元或元之折算方式)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第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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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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