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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務院國徽擬圖說明書 (民國元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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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務院國徽擬圖說明書
中華民國教育部 僉事社會教育司第一科長魯迅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
1912年8月
發布於1913年2月

  謹按西國國徽,由來甚久,其勾萌在個人,而曼衍以賅一國。昔者希臘武人,蒙盾赴戰,自擇所好,作繪於盾,以示區別。降至羅馬,相承不絕。迨十字軍興,聚列國之士而成師,懼其雜糅不可辨析,則各以一隊長官之盾徽為識,由此張大,用於一家,更進而用於一族,更進而用於一國。故權輿之象,率為名氏,表個人也;或為十字,重宗教也。及為國徽,亦依史實,因是仍多十字,或摹盾形,復作袞冕旗幟之屬,以為藻飾。雖有新造之國,初制徽識,每不能出其環中,蓋文獻限之矣。今中華民國,已定嘉禾為國徽,而圖象簡質,宜求輔佐,俾足以方駕他徽,無慮樸素。惟曆史殊特,異乎歐西,彼所尚者,此不能用。自應遠據前史,更立新圖,鎬有本柢,庶幾有當。考諸載籍,源之古者,莫如龍。然已橫受抵排,不容作繪。更思其次,則有十二章。上見於《》,其源亦遠。漢唐以來,說經者曰:日月星辰,取其照臨也;山,取其鎮也;龍,取其變也;華蟲,取其文也;宗彞,取其孝也;藻,取其潔也;火,取其明也;粉米,取其養也;黼,取其斷也;黻,取其辨也。美德之最,莫不賅備。今即從其說,相度其宜,會合錯綜,擬為中華民國徽識。作繪之法,為嘉禾在於中,是為中心。嘉禾之狀,取諸漢「五瑞圖」石刻。干者,所以擬盾也。干後為黼,上綴粉米。黼上為日,其下為山。然因山作真形,慮無所置,則結縷成篆文,而以黻充其隙際。黼之左右,為龍與華蟲,各持宗彞。龍復有火麗其身,月屬於角。華蟲則其咮銜藻,其首戴星。凡此造作改為,皆所以求合度而圖調和。國徽大體,似已略具。復作五穗嘉禾簡徽一枚,於不求繁縟時用之。又曲線式雙穗嘉禾簡徽一枚,於箋紙之屬用之。倘更得深於繪事者,別施釆色,令其象更美且優,則庶幾可以表華國之令德,而弘施於天下已。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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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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