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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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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2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2003年12月30日
2004年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93年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61號令
有效期:民國93年(2004年)1月30日至今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0029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規劃。
  二、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
  三、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設立、廢止、停業、復業之審核及清理、整頓之處理事項。
  四、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財務與人事之管理、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
  五、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六、農業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七、農業金融機構之合併及處理。
  八、農業融資之規劃、督導及輔導。
  九、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及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十、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聯繫、協調及配合措施之策劃及督導。
  十一、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農業部門業務聯繫、配合之策劃及輔導。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金融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第三條 (三組之設立及職權)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七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稽核七人至九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對外行文名義)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義行之。但下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應督導、執行事項。
  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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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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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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