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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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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4月1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26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4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4月3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1208001561號令定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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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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