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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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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3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0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加委各縣縣長兼本部軍法官暫行條例所稱盜匪,應以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各款所列之盜匪為限,刑法上之竊盜、強盜、海盜,不能包括在內。關於此類案件之審理判決及執行,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加委各縣縣長兼本部軍法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既設有特別規定,當事人自不得依通常程序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