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5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3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會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各種事業,依立法院之決議釋之,不以國家辦理為限,而鹽業又與公用有關,則鹽業工人所組織之工會,依工會法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即應以鹽務官署為其主管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