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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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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於丑罪裁判前既因犯子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經執行完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於丑罪之緩刑應予撤銷,并依同法第七十二條定其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