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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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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26118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家長管理家務如為家屬全體之利益,自得處分家產,但家屬所已繼承或係其私有之財產,須得家屬同意。

  (二)守志婦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以前為夫立繼,依當時法例,應得夫之直系尊親屬同意,若事先未經徵求同意,其尊親屬固得請求撤銷,但以後仍得補行徵求同意,若其不同意無正當理由者,得以裁判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