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呈所稱情形,應以乙說 (國家於必要之際停止銀行之鈔票兌現,為行政處分,人民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訴願以資救濟) 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