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4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8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為執行標的之合夥不動產,經三次減價拍賣,未能拍定,債權人亦拒絕承受時,執行法院應依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命強制管理,并可依當事人之聲請,再行估價拍賣,如仍不足清償時,可對於合夥人財產予以執行 (參照院字第九一八號一一一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