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7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棉商、棉農將棉花故意攙水攙雜,依取締棉花攙水攙雜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既應送由縣法院或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審理,其所罰之款,未有特別規定,當然概為司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