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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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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支取貨物之憑摺,既應於交付或使用前,由乙縣出摺之商號貼用印花,該商號又不在甲縣管轄範圍以內,則因印花而發生之案件,甲縣不能受理,更不能令使用之商號負責受罰。

  (二)(三)賬簿上貼用一分印花十枚,九枚已蓋印章,一枚漏未蓋章,如非出自故意,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處罰,否則仍應依該條項處罰之。

  (四)一冊賬簿中,正面面頁標明逐日流水,合面底頁,標明為款項進出,分別記其賬目,如款項進出,即係逐日流水之總計,在習慣上多記載於同一賬簿,其正面面頁既已照印花稅額貼足印花,即不應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