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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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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50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同時被害之個人,如瀆職罪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被凌虐人,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被燒燬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被害人資格提起自訴,與刑法章次無關。至妨害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被詐欺人,來呈未敘明其被詐事實,無從解答。

  (二)稱夜間者,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以日出前,日沒後為準。

  (三)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