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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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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8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54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9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期間,係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經過此期間,其請求評定權應歸消滅,反之在此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評定,應予受理,如認其請求為有理由,自得將該商標專用之註冊評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