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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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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業公會主席,雖曾判處有期徒刑,嗣經假釋出獄,尚未期滿,如無商會法第十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又未經同法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議決,將其除名,自不能否認其會員代表出席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