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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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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仿造第三人商標,出售同一商品,其仿造行為,既在他人將該商標依法註冊(登記)以前,自不發生仿造已登記商標之問題,即使在他人註冊後,知情而仍繼續出售,亦不負刑法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