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0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3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5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註冊之商標,已依商標法第二十五條,於呈請時就該法施行細則內,僅指定其商標使用於某類中之一種商品,則其專用權,當然不及於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