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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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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6 頁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11 條 ( 26.05.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設法院之司法處,祇有審判官一員,於和解聲請許可後,應由該審判官自為監督人。又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法院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即係命監督輔助人向法院為之,至以若何情形而命其提供,應由法院斟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