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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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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4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26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某甲意圖營利,以其家宅供人賭博,該家宅是否合於上述之場所,乃屬事實問題,若僅邀約特定之人在家賭博,尚不能謂係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之被邀入賭之乙丙,自亦不成犯罪。